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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1月10日文,今日,教育部、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臺居民,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通知》提出,港澳臺居民可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港澳臺居民申請教師資格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學歷要求。
港澳臺居民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有效證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此外,港澳臺居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需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有關部門開具),同時要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相應普通話水平等級標準。
最后,《通知》提出,港澳臺居民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其他條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與內地(大陸)申請人相同。在內地(大陸)就讀師范專業(yè)的港澳臺居民執(zhí)行就讀省份相應師范生政策。
附:《關于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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