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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合法、權力尋租及滋生暴力,國務院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作者:大衛(wèi) 發(fā)布時間:

程序不合法、權力尋租及滋生暴力,國務院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作者:大衛(wèi) 發(fā)布時間:

摘要:惡法壽終正寢,但對當事人的傷害已經鑄就。


WX20200402-220415.png來源:圖蟲創(chuàng)意

芥末堆4月2日文,近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決定廢止1993年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這一早先發(fā)揮一定歷史作用,但隨時代發(fā)展日益顯出弊端的行政法規(guī)淡出歷史舞臺。

“收容教育”制度,與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廢止)、勞動教養(yǎng)制度(2013年廢止)一樣,并稱“法外之刑三姐妹”。最早在1991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明確提出“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兩年”。2年之后,國務院制定發(fā)布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guī)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使之具有行政法規(guī)效力。

2011年,國務院又修改了上述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guī)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yǎng)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主要是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p>

有學者認為,由于公安機關在此中裁量大,屬于“自偵自審自判自執(zhí)”,對程序法治是一種傷害。同時,行政強制措施的“收容教育”,或實際上構成了行政處罰。而《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中,對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是“暫時性限制”,行政拘留后又處以收容教育,容易涉嫌違背“一事不二罰”的行政法原則。且收容教育制度還與上位法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相沖突。另外,收容教育因為封閉運作也滋生腐敗甚至出現(xiàn)諸多暴力問題。

多年來,體制內外專家學者皆在呼吁廢除收容教育制度。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guī)定和制度的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jù)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同時決定還明確規(guī)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zhí)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執(zhí)行。該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正式廢除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而此次國務院的決定則是正式將其廢除出行政法規(guī)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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