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都觀察家(naradainsights)
2013年,轟動一時的“素媛案”推動韓國國會通過“趙斗淳法案”,強化了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滿釋放人員的監(jiān)管措施。最近,該案罪犯趙斗淳出獄一事再度引發(fā)關于“如何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熱議。
而在中國,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擴大了“強制報告制度”制度主體、報告情形與接報部門的范圍,同時逐步開始落實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系統,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在南都觀察“誰來保護孩子們不受傷害?”沙龍上,童小軍、張雪梅、佟貞貞三位嘉賓就未保法的新舉措展開討論——
南都觀察 :大家提到比較多的強制報告制度,它是一種責任倒逼機制,現實中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之后有很多恐懼或擔心,往往會隱瞞,老師和家長有時候也不能很好地應對,強制報告制度規(guī)定家長、學校各種機構甚至互聯網公司等等這樣的主體都有報告義務。
對此我有兩個問題,一是如何保障這些報告責任主體能夠落實這項規(guī)定?我們知道反家暴法也有相關規(guī)定,反家暴法已經實施四年了,其中有涉及到侵害兒童的規(guī)定,它普及、實施的效果怎么樣,有沒有什么能借鑒到新未保法上來的,從而確保制度落地生根。
此外,我們的文化觀念是家丑不可外揚,強制報告就意味著公開,會不會對受害人造成壓力或傷害?如果出現了這樣的事情,體系怎么做,這方面有沒有更好的操作上面的回應?
張雪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員):我曾跟蹤了六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其中一個重點研究的指標就是誰去報案。在六年將近700個案件中,我們發(fā)現報案人中有教師、醫(yī)生、村居委會工作人員、新聞記者等,還有民警在日常走訪中發(fā)現情況的,這些所占的比例大概是10.03%,。這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出臺之前得調研。未保法修將強制報告制度寫入后這個比例應當會得到提高。
從國家法律層面看,反家庭暴力法是第一個確定強制報告制度的,但報告的情形只限于遭受和疑似遭受家暴的情況,而這次未保法把報告的主體、報告的情形還有接報的部門都擴大了。
如何鼓勵報告責任主體去報告,我覺得這是今后我們推行這個法的實施中要考慮的,不僅要落實法律規(guī)定,還要采取其他的保障措施。在實踐中我們多次接到過咨詢,無論是在未保法修訂以后還是此前,其中有教師、心理咨詢師,也有社區(qū)工作人員。
在這些我接觸到的案例中,無非有這么幾種困擾他去報告的因素:一是觀念,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二是擔心報告以后會導致孩子的隱私被披露出來,孩子的絕對隱私可能被社會公開化,畢竟社會大眾,包括現在的司法程序都還不能確保孩子能夠完全免受二次傷害;此外還有一部分人擔心報告以后引發(fā)一些糾紛矛盾波及自己,或者說怕被打擊報復。
實際上針對這三種情況,未保法可能沒有規(guī)定得這么清楚,最高檢等9部門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規(guī)定了以下幾種措施來鼓勵具有報告義務的人去報告:第一種是保護措施,報告的時候對報案人的信息給予保密,這是對報告人的一種保護措施;第二,如果你報錯了引發(fā)糾紛或訴訟,報告人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陷害是另當別論,一般情況下為了鼓勵報告人積極報告,規(guī)定了保護措施,也規(guī)定了如果引發(fā)糾紛不承擔責任;同時還規(guī)定了工作單位的責任,比如老師或者家政服務員要去報告,他所在的家政公司或所在的學校不讓報,這種情況下要追究學?;蛘呒艺鞠嚓P主管人員的責任,強制報告的主體一方面落實到工作單位,另一方面落實到工作人員。
總之,有報告義務的主體要知道,我們去報告是落實法律規(guī)定,當然我們在落實法律規(guī)定的過程中會有一些糾結,比如孩子可能會遭受二次傷害,隱私可能會被披露,但是一定要知道這是兩碼事。我們履行法律規(guī)定去報告,一方面可以及時制止有關的違法犯罪,另一方面還有更深遠的意義,就是遏制犯罪的繼續(xù)發(fā)生,保護更多的孩子,尤其像虐待、暴力、性侵這些傷害不僅持續(xù)時間長,而且會不斷升級。如果你發(fā)現了不去報告,不利于遏制后續(xù)的犯罪,所以為了保護更多的孩子,該報告一定要報告。
▲ 今年震驚韓國的“N號房案件”主犯趙主彬,其自從18年起就脅迫女性進行非法的性視頻拍攝并在社交媒體中傳播,這其中包括許多未成年人。? KIM HONG-JI
另外是如何保護孩子隱私的問題,當然現在國家法律,包括司法實務部門也采取了多種多樣的手段避免被害人二次傷害的問題,像這次未保法就規(guī)定了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或暴力傷害的案件中,公安機關詢問時要遵守一些規(guī)則,比如要一次詢問、同步錄音錄像、盡量減少反復詢問,以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同時未保法還規(guī)定了隱私的保護,相關意見里也規(guī)定了,禁止強制報告的主體、接報的部門等通過互聯網或其他形式傳播案件的信息資料和兒童的個人信息。
在司法程序之外,還要給孩子提供多種多樣的多專業(yè)服務,這點特別重要。除了法律上的需求,孩子還需要心理的幫助、教育的幫助、情感的恢復等等,這些在實踐中都已經開始做了。對于有報告義務的人,不要在法律規(guī)定和孩子隱私被披露、二次傷害的問題之間糾結不下,一定要履行法律規(guī)定去報告,同時我們呼吁相關部門做好后續(xù)的多專業(yè)服務和司法程序的保護,避免二次傷害。
佟貞貞 (國際救助兒童會(英國)北京代表處兒童保護項目主任):確實根據我們的調研,雖然反家暴法實施了,也有強制報告的規(guī)定,但知曉度相對比較低。在實踐中,法律是有規(guī)定,但可能因為各個部門的內部流程并沒有依據法律去做調整,所以在報告的時候面臨很多挑戰(zhàn)。
比如有的醫(yī)生并不知道什么情況要報,應該報給誰,這些都不是特別清晰。往往是到了非常嚴重的時候,醫(yī)生覺得孩子的狀況沒有辦法不報了,他們才采取了看上去有點超常規(guī)的手段報給公安。我看過一個醫(yī)生報告的案例,孩子被虐待導致的傷非常嚴重,我覺得傷到那個程度都不用強制報告了,任何人都會報了,但孩子在這之前肯定有過多次就醫(yī),醫(yī)生早就應該報了,但可能因為醫(yī)療系統內部的規(guī)定沒有那么清晰,還有跟他作為醫(yī)生要保護患者隱私的原則有點沖突,所以就沒有早點報。
當然,最高檢聯合9部門發(fā)的意見給出了更多的關于隱私、對于報告人保護方面的條款,之前沒有更明確的支撐政策和意見,導致醫(yī)生、社工等相關群體有一定的顧慮。
談到隱私和輿論氛圍的問題,我們也號召媒體有一個行業(yè)自律或者規(guī)范,比如在報道青少年遭受侵害的案件時,我們首先是要保護隱私,能夠導致識別出具體兒童的信息不能報;此外沒有必要對受侵害的過程進行詳細的描述,還是應該把重點放在怎么預防和支持上。
童小軍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我覺得對于這樣的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進行報告責任主體的能力建設,能力建設包括意識提升、責任感增強以及他對要報告現象的識別和辨識的能力,然后是報告的程序,要完善報告制度,前面兩位老師都提到了報告人的擔心、猶豫,我們整個制度也有責任和義務去解除這樣的擔憂。
南都觀察 :我們在教育和普及這方面確實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在現實中能感覺到遠遠不夠,專業(yè)人員也是不足的,比如要求女性的警察來問詢,但要是沒有足夠的人員怎么辦;或者需要心理咨詢支持服務,但心理服務本身在我們國家就比較欠缺。對于這些不夠的部分,即使有了法律,也還需要做很多軟性工作來改善社會環(huán)境,教育能起到一些作用,但是需要怎樣的更持續(xù)的教育?
童小軍 :新未保法的修訂通過,未來的實施以及整個保護制度的建設,其實要求這個制度里面的所有人都參與進來,這是全社會的事情,我通常有一個詞叫“打人民戰(zhàn)爭”,即保護未成年人,一定要人人都動員起來。
首先是廣泛的宣傳,即通過各種各樣的媒體形式來宣傳未保法,且這個宣傳除了一般倡導性的內容外,更應該注重可操作性,比如佟貞貞講到整個兒童保護的工作聚焦在保護兒童免遭忽視、虐待、剝削、暴力等等傷害,這樣的內容需要跟各行各業(yè)的所有普通人聯系起來,也要和具有強制報告義務的這些人的工作聯系起來,要讓這些人了解,在他的工作中看到了什么樣的情形就應該來報告,還有這種情形屬于哪一種傷害。
我們今天講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講了國家監(jiān)護、家庭監(jiān)護,最后又落到了保護兒童免遭傷害,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搞清楚,這些概念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國家監(jiān)護和家庭監(jiān)護以及保護兒童免遭傷害這三者是不是一回事?我覺得這個是特別需要弄清楚的,我直接說結果:它們就是一回事。國家監(jiān)護實際上就是為了保證孩子們免遭在家庭以及任何場合下的人為傷害,各個部門都有應該履行的職責。
首先明確這一點,其次社會需要去宣傳這些傷害的日?;F象,深入到每個人的心里面,讓大家都知道首先自己不要這么做,從我做起,我絕對不能有這些傷害孩子的行為,再者是讓大家了解旁邊的人如果有這種行為,我應該怎么反應。對此,要有大量的持續(xù)的宣傳。
▲ 2017年11月,攜程幼兒園虐童事件引發(fā)網友關注,“兒童保護”這一話題被人們再次熱議。
還有專業(yè)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比如受到了侵害,不管輕度的還是重度的,對孩子都有創(chuàng)傷影響,所以接觸到兒童的工作人員一定要懂對創(chuàng)傷的療愈才行,這個部分我們真的是很弱,對此我建議在現有的社會工作服務的高等教育項目里,應該專門培養(yǎng)能夠完成兒童保護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或者加入此專業(yè)方向的課程設計以及實務訓練的方向,應該把這個做起來。
另外還有許多人,雖然他不是做專門的兒童保護工作,但是他跟這個工作特別相關,那他也要得到兒童保護相關的訓練,比如我一直認為幼師和師范院校的課程里都應該加一門兒童保護的課程,至少讓這些老師們在他的訓練里就知道自己哪些事情不能做,之前有很多案例都是老師直接傷害孩子,且自己還不自知,還分享到網絡上等等。所以首先要讓他們知道自己作為老師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然后還要明白自己應該承擔什么樣的報告以及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我覺得宣傳教育應該分三類,一是對普通公眾的持續(xù)大量的可操作性的宣傳;二是對專業(yè)人員的專業(yè)訓練、專業(yè)課程的設置和專業(yè)體系的建設;最后,對于跟兒童保護有關的主要責任主體,也要在他們的專業(yè)和日常工作的培訓里,把兒童保護內容作為必需元素加入進去。
張雪梅 :我覺得現階段最主要的還是要解決觀念意識的問題,看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基本上所有能密切接觸到孩子的人員都是主體,不只是司法人員,我個人觀點是凡是有報告義務的人不用考慮那么多,只要發(fā)現或懷疑有傷害孩子的情況,就要積極勇敢地拿起電話報警,應該讓大眾有這樣的觀念意識的突破。
當然專業(yè)的培訓非常有必要,隨著未保法的實施,還要有相應配套制度的跟上,幫助報告的主體了解如何從孩子身體的指標、行為的指標上去識別侵害、識別暴力,也是提高其報告能力的一個途徑,所以我們要從報告意識、報告能力、報告人的保護保障三方面多措并舉來落實這個報告制度。
童小軍 :有時候我們也說在報告這個事情上,寧愿錯報也不要漏報,確實需要大家廣泛動員起來,對于兒童傷害尤其是性侵這樣的事情,如果沒有很好的教育、宣傳,很多人并不了解遭受性侵的孩子可能會有一些什么樣的表現,有的孩子回去有各種各樣的抱怨,從來引不起家長的注意,意識的改善和能力的建設真的很重要,為此我們需要去開發(fā)和使用各種各樣的有效手段。
南都觀察 :我們知道歐美一些國家的強制報告制度也非常重視施害人出事之后應該受到什么樣的教育和心理治療,新未保法里也提到了對施害人的懲戒,但是沒有特別重視怎么樣把施害人矯正過來,張雪梅老師分享的時候提到了一項很創(chuàng)新的措施,就是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系統,這個是針對施害人的。
但我有一個疑問,這個系統向一些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那它怎么樣去界定針對兒童的犯罪和其他各種各樣的犯罪?怎么樣界定輕重?是否有過相關犯罪經歷的人就沒有任何機會了?請問大家是怎么看違法犯罪人員查詢系統的?
張雪梅 :對于這個問題,實際上我認為現在體現了這樣一個態(tài)度,即對于性侵、暴力犯罪零容忍的態(tài)度,國內最早是浙江慈溪探索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當年我和童小軍老師都參與了相關討論,我們大家都認為犯罪人員權利也需要保障,但當被告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公共安全尤其是兒童的權益發(fā)生沖突的時候,我們在平衡的過程中要有一個理念,就是特殊優(yōu)先保護兒童。
因為兒童自身身體的能力、表達的能力、法律行為的能力跟成年人都不同,尤其是這些暴力的犯罪,再犯風險比較高,根據未保法的規(guī)定,一旦有這個違法犯罪的經歷就是一票否決,不能進入到能夠密切接觸孩子的體系中來。
▲ 1994年,一名7歲的美國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綁架、并遭其奸殺。1996年5月17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梅根法案”。法案規(guī)定將正式建檔的性犯罪案件資料放到網上以供讀取,且此等罪犯被釋放后必備案存檔。? City Pages
至于怎么認定,這個不需要工作單位來認定,它由嚴格的司法程序來認定,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建立一個統一的信息查詢系統,這個系統里可能也會區(qū)分是什么類型的犯罪或違法行為,只要有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情況就要零容忍,所以在落實過程中,工作單位要積極去落實法律的規(guī)定。
到明年6月1日,還有半年多一點的時間,新未保法就要實施了,我們做好準備了嗎?學校等密切解除未成年人的單位新招聘員工的時候可能會按照程序查詢,但我們有沒有做好準備,對現有的從業(yè)人員也要每年查詢一次,制度是從保護兒童利益的角度出發(fā)的,我們要積極地落實、推動,而且要進行大眾化的普及,讓其在社會上廣為人知。
南都觀察 :司法系統建設到什么程度了,明年6月1號實施之后所有單位都可以查到信息嗎?
張雪梅 :今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以及最高檢察院也發(fā)布了一個意見,這個意見主要是針對性侵人員有一個查詢意見,里面提到了系統怎么建、如何查詢、查詢的時候需要有什么樣的申請,還是一個比較細致的流程。但根據今年5月份最高檢的意見和未保法,我們要查詢的內容不僅是性侵,還有虐待、拐賣和其他暴力傷害,而且不僅是犯罪,還有違法行為,所以在未保法實施之前,系統要建立好,要供社會免費查詢。
佟貞貞 :我覺得制度落實過程中有很多問題要解決,比如它申請的流程要足夠方便、實用;還有這些應該查詢的機構是不是知曉了,當然學校會知曉,還有很多社會組織也跟兒童直接接觸,他們有志愿者,志愿者知道參加活動會被查詢嗎?最后還有保密問題,施害人已經受到了懲罰,雖然不能從事兒童相關的工作,但他有權利從事其他工作,這個過程中保密工作該怎么進行,對此我也有挺多疑問的。
童小軍 :我覺得這個問題特別復雜,實際上從最大的層面來講,未保法的落實才剛剛起步,前期我們的確有一些經驗、探索,但如果要讓未保法真正很好落地的話,還有很多細節(jié)需要完善。
最初的幾年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想得到的或想不到的問題,如施害人的處置問題,我記得南京的虐童案,那個養(yǎng)母虐待孩子的案例,從我的角度看,一直覺得那個判決不是最好的判決,后續(xù)這個媽媽和孩子有沒有得到一些支持,以及這個養(yǎng)母和養(yǎng)子的關系到最后是什么樣的狀態(tài),我沒有辦法跟進,但是我一直覺得整個處置的過程應該是一個很傷害的過程,對于這個媽媽,比起判她入獄服刑六個月再出來,應該有更積極的且可持續(xù)的處置辦法。
但這個案例和我們講的性侵案又不太一樣,所以這實際上涉及到不同類型的犯罪,需要專業(yè)的評估,要看傷害行為的再發(fā)生率有多高,以及發(fā)生以后罪行的認定等等。佟貞貞說到的疑問都是我們未來要考慮的,做好兒童保護,制度的落實、完善以及能力的建設都需要摸索,這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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