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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5月14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公布,共九章六十八條。該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年“兩會”以來,有關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將會如何改變民辦教育行業(yè)的話題關注度居高不下。新華社在報道中提到,現(xiàn)行《條例》也存在著很多不能與法律相銜接適應的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傮w來看,在本次修訂中,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再次得到強調。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在民辦學校的設立上,《條例》第七條指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jīng)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并應當經(jīng)其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條例》提到,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yè)、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國有資產(chǎn)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備案。
根據(jù)《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舉辦民辦學校,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xù)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jīng)費。
營利性民辦學校所募集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辦學,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并按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lián)的費用。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的兼并收購、協(xié)議控制被禁止
《條例》指出,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xié)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chǎn),也不得影響學校發(fā)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xiàn)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jù)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xié)議約定變更收益。舉辦者為法人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具備相應辦學能力,應當保障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chǎn)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變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性質,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辦學收益;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提到,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協(xié)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lián)方進行交易
在民辦學校的資產(chǎn)與財務管理方面,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賬戶實施監(jiān)督。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
《條例》指出,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lián)方進行交易。利益關聯(lián)方指的是,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校長、理事、董事、監(jiān)事、財務負責人等以及與上述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存在互相控制和影響關系、可能導致民辦學校利益被轉移的組織或者個人。
而其他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lián)方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合理定價、規(guī)范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
此外,《條例》中還釋放了對職業(yè)教育的利好信息。如:第七條中,實施職業(yè)教育的公辦學??梢晕髽I(yè)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yè)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第九條中,國家鼓勵企業(yè)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yè)教育的民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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