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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兒童:可諒解的,及不可饒恕的

作者:劉遠舉 發(fā)布時間:

收買被拐兒童:可諒解的,及不可饒恕的

作者:劉遠舉 發(fā)布時間:

摘要:找到孩子,只是另一種失去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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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unsplash

作者:劉遠舉,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南都觀察特約作者。

*本文經南都觀察 (ID:nanduguancha) 授權轉載

購買孩子行為的刑罰可以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親生父母可以出具諒解書進行諒解的,對應刑罰的安撫和報復感情平息機能。另一個部分,是親生父母出具諒解書也無法抵消的,對應于刑罰的威懾、預防功能。購買孩子,不僅侵害的是親生父母的權益,也是侵害社會法益、侵害社會大眾,這一部分,公眾可以選擇不原諒。

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的兒子孫卓找到了。父子相擁痛哭之后,孫卓卻不愿留在親生父母身邊。在此之前,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的兒子郭新振也被找到了,他也選擇與“養(yǎng)父母”生活在一起。

找到孩子,只是另一種失去的開始

孫卓選擇回到“養(yǎng)父母”身邊,并告訴記者“如果養(yǎng)父母判刑了,我會生氣”,讓很多人忿忿不平。議論與批評要謹守界限,保持尊重,不能網暴。但客觀地說,這些議論中的一些觀點,有其道理。

孫卓已經18歲,馬上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了,要求孫卓進行一點稍微理性的思考,對親生父母好一些,在情感與理性之中,保持一個更加兼顧的態(tài)度,并不過分。

同樣被拐賣的符建濤,選擇陪伴親生媽媽。有人說他傻,養(yǎng)父母可比親生父母有錢,但符建濤說:“我的失蹤,對親生父母打擊太大了,這些年他們?yōu)榱苏椅?,付出了太多太多,如果我繼續(xù)留在這邊,對他們又是一次打擊。”當然,這可以說是因為符建濤被拐賣的時候,年齡更大,保留了對親生父母的記憶。

選擇留在哪邊都可以,一個18歲的孩子,出于個體情感,他的選擇是很正常的,畢竟多年生活在一起。但對于親生父母的實質性施壓,并不符合一個18歲青年應有的心智。考慮到孫卓“養(yǎng)父母”當年的行為,以及與之相關的家庭教育,這一切并不難理解。

所以,有人說,找到孩子,只是另一種失去孩子的開始。

道歉還未到,受害者卻被迫原諒

養(yǎng)恩并不足以寬宥“養(yǎng)父養(yǎng)母”的罪惡。養(yǎng)恩大于親恩,但這里的養(yǎng)恩,應該有一個善意的前提,光明的開端,而不是從人販子手中購買。購買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已經是實現(xiàn)自己“要一個男孩”的目的。孩子,不再是親生父母眼中毫無條件的“只要是自己的孩子”,而變?yōu)椤耙欢ㄒ悄泻ⅰ?,孩子已經被物化。照顧得很好,甚至比養(yǎng)父養(yǎng)母親生的女孩待遇都好,不過是物化之后,更金貴的物件而已。當然,長期的生活一定會產生感情,但世人需要明白的是,這份感情的開端是物化的、殘酷的。在這份感情中,孩子的感受、情緒需要被照顧,但養(yǎng)父養(yǎng)母的感受、情緒,不該被同情、被原諒,無論從立法、還是常識角度,都沒有被照顧的邏輯余地。

所謂內疚、道歉,通常來說,一定要有一種表達的形式,比如語言上道歉,經濟上的補償。但是,孫卓的“養(yǎng)父養(yǎng)母”并沒有這樣做,反而是推脫、各種借口,以及通過孫卓對孫海洋夫妻進行情感上的綁架、訛詐。孫卓說“如果養(yǎng)父母判刑了,我會生氣”,讓很多人吃驚,但并不難理解,這或許是他的直覺反應,也很可能早在回家之前,就有人反復教過他說這句話了。用情感去綁架法律,實質就是向親生父母施壓。

面對這種施壓,面對所謂“待孩子還不錯”的觀點,親生父母還能說什么?心有不甘,也只能認了。所以,郭剛堂、孫海洋都不約而同地選擇了讓孩子回到“養(yǎng)父養(yǎng)母”身邊。是歲月積淀的人生閱歷與智慧告訴他們,這是最好的選擇,里面有寬恕與包容,但更多的是這種隱秘的軟性強迫機制之下的無奈之舉。

買賣同罪

于是,很多人想到了法律,“買賣同罪”的呼聲,隨之變得強烈。

刑法對“拐賣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處罰不同,從法理上看,“賣”的目的絕大多數(shù)是獲利,而家庭收買的目的一般是養(yǎng)育,且一般不會買多次。一律適用“買賣同罪”的處罰原則,就會導致刑罰和犯罪行為的輕重不符,容易導致“重刑主義”。從實際出發(fā),買者較輕的刑事責任,也有利于避免買家走極端,不顧一切地阻礙解救、甚至傷害孩子。

所以,買賣不同罪,有現(xiàn)實的考慮,也符合罪罰相當?shù)脑瓌t。但實際執(zhí)法中,買賣不同罪、但都入刑,變?yōu)榱恕百I者無罪”。所以,某種程度上,“買賣同罪”的呼聲,未必是指向“同罪”,而是指向的“買家有罪”。

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睆摹安蛔肪啃淌仑熑巍钡健皬妮p處罰”,表明收買被拐兒童行為的免責制度已被取消。

不過,實際上,很多情況下,仍然是“買家無罪”。

從刑罰的功能看“買家入罪”

在中國社會中,社會情緒對法治的影響一直很大。比如“民憤極大、從重從快”、“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話語,在中國的法治歷史上屢見不鮮。當下社會中,很多時候,社會情感成為了更嚴苛立法的推動力,而在另一些時候,社會的寬容之心,又會阻礙執(zhí)法。刑罰的作用就是威懾,它既不該用來滿足公眾的復仇之心,也不該用來滿足公眾的寬容之心,刑罰有著自身的目的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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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罰既不該用來滿足公眾的復仇之心,也不該用來滿足公眾的寬容之心,它有著自身的目的與原則。   ? B站厚大法考

“買者入罪”,并不是為了實現(xiàn)大眾樸素的正義觀,而是的確符合刑罰的功能。

從刑罰的功能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目的。第一是改造論,刑罰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過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二是報應論。犯罪分子接受刑罰,親身承受犯罪帶來的惡果,作為他犯罪行為的一種報應。報應論包含著代人復仇的意味。現(xiàn)代社會不允許私人復仇,刑罰就代為復仇,滿足家屬的復仇心理,這也稱為刑罰的安撫功能、報復感情平息機能。

第三個目的是預防論。這個學說認為,刑罰是為了對將來犯罪的預防。一是對具體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懾,避免今后再犯。另一個則是,在社會層面,向社會傳達價值觀,給社會公眾以心理上的警示,預防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這就是“威懾其他人要引以為戒”的邏輯機制。

首先,從刑罰的改造功能看,養(yǎng)父養(yǎng)母不會再犯,對個人威懾的意義不大,甚至改造的意義也不大了。

其次,從刑罰的報應功能看,買家入刑,是合理的。養(yǎng)父養(yǎng)母當年買這個孩子時,有著明顯的殘忍惡意,他們知道這個孩子后面,一定有一個家庭一生的悲痛。他們對孩子的善,并不足以彌補這種惡。孩子幸福的一生,本身就是他應得的,而現(xiàn)在,他與他的親生父母,都不得不面對一個糾結的人生。既然惡果還在延續(xù),當年的惡意惡行,自然應該付出代價。

報應的另一面,是安撫家屬,平息感情的功能。郭剛堂、孫海洋他們承受了多年的失子之痛,而在今后的歲月中,他們也無法再尋回一個正常家庭情感之下的兒子。這段感情、這段艱辛,需要法律去撫平。

第三,從刑罰的預防功能看,法律應作為而不作為,就會向社會傳達“只要躲過法律的時間足夠久,買孩子就不用負責”的錯誤觀念,極大地損害了刑罰的威懾犯罪功能,就不能震懾想買孩子的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需求制造供給,有人收買被拐兒童,人販子就會處心積慮地拐賣兒童,還會有無數(shù)個孫卓。

所以,買者不入罪,就是放任被損害者承受不公;造成社會威懾功能的下降,導致潛在的新悲劇發(fā)生。而且,這還將直接促使新的人倫悲劇發(fā)生。

買家不入罪可能性的存在,就會被處心積慮地利用。當年被拐賣的孩子,會基于不成熟的心智,情感,向自己的親生父母施壓,親生父母還得違心地出具諒解書。于是,施害者得意洋洋地逃過懲罰,當年的受害者如今成為“幫兇”,被損害的親人之間相互為難。這時的法律,不僅未能保護受害者,更是在制造新的不公與人倫慘劇。

對于購買孩子行為的刑罰可以由兩個部分組成,一個部分是親生父母可以出具諒解書進行諒解的,這對應刑罰的安撫功能、報復感情平息機能。另一個部分,是親生父母出具諒解書也無法抵消的,這對應于刑罰的威懾、預防功能。購買孩子,不僅侵害的是親生父母的權益,也是侵害社會法益、侵害社會大眾,這一部分,公眾可以選擇不原諒。

郭剛堂、孫海洋可以選擇寬恕,法律卻不以他的意志為轉移,一定要為他討回他應有的公道。這種“我雖原諒,但我無法干涉法律”的法律局面,也能為他們今后的生活開辟出更多的可能性。比如,養(yǎng)父養(yǎng)母進監(jiān)獄了,三年,親生父母求情也沒用,這不是他們能干預的。那么,孩子也不會抵觸,最合適的選擇,就是和親生父母一起生活三年。

所以,法律的嚴格與親生父母的寬恕,可以并行不悖。這不但可以實現(xiàn)刑罰本身的功能,也能避免親生父母被“養(yǎng)父養(yǎng)母”實行情感訛詐。法律不必多做,只需嚴格執(zhí)法,就能給親生父母與孩子撐開重建親情的空間,實現(xiàn)法律的嚴肅性與人道性的雙贏。

嚴格執(zhí)法,才是真正的大慈大悲。

地方保護主義,遠比立法更為艱難

購買一個孩子,背后還有違法上戶籍等一系列系統(tǒng)性犯罪。追究養(yǎng)父養(yǎng)母是追究一系列犯罪的邏輯起點,掩蓋養(yǎng)父養(yǎng)母,也就掩蓋了當年的許多罪惡。長期生活,必然意味著落戶,戶籍與當?shù)毓灿嘘P,所以,某種程度上,買者背后,實際上當年公安系統(tǒng)的人違法幫助辦理了戶口。多年過去,那些幫忙的人,如今已經逐步升遷,掌握著大大小小的權力,自然希望大事化小。

所以,不管是孫海洋,還是郭剛堂這些被拍成電影、全國關注的大案中,受害者想要討一個公道都無比艱難。這讓刑罰的社會性威懾功能,成為一個笑話。所以,當下的很多事實,不僅是一縣之事,更是一市之事,一省之事,需要更高層級的相關部門去澄清。

道歉與真相還沒來到,當年那些作惡的人,現(xiàn)在明里暗里地偷笑,原諒不必迫不及待。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南都觀察家”(ID:naradainsights),作者劉遠舉。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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