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這是一則讓廣大教育工作者“極度舒適”的消息:據(jù)傳,一份稱作《中小學生違規(guī)行為懲戒實施辦法》即將出爐,并將于2020年9月1日起實施。
消息迅速被轉載,被某省的校長微信公號發(fā)出,又其中不乏教育機構官微,頓時顯得煞有其事,引發(fā)大家熱烈圍觀。
消息引述了懲戒實施暫行辦法全文,乍一看確實是官方文件的模樣。一上來的“總則”首先對“懲戒”作出界定,提出“實施懲戒應當排除個人情緒、喜好、學生成績等因素的干擾,確保公平、公正地對待每一位學生”。
到底哪些行為要受到懲戒呢?該辦法列舉了那些“影響教育活動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影響教育活動正常秩序的行為、影響個人學習成長的行為、違反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和校紀班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對于如何實施懲戒?該辦法提出,可以批評教育、背誦、體育、勞動、寫作、隔離、收管物品、停課反省、家長陪讀、全校通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休學治療,等等。
說得這樣有鼻子有眼兒,讓人幾乎信以為真,差點就要“喜大普奔”了。就在這節(jié)骨眼兒上,“不討喜”的官方辟謠來了:別信,這是假消息!據(jù)記者向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求證,得到的答復是:具體的政策出臺要以官方發(fā)布為準。
隨后有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證實,網(wǎng)傳的《實施辦法》只是他們的建議稿,但被好事的自媒體把“建議稿”三字刪去發(fā)出來,誤導了讀者。
對于這份建議稿的由來,該事務所解釋說,這是他們組織團隊進行的自發(fā)研究,從律師的角度對如何解決教師管理學生的困境提出建議,并于今年9月提交給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建議僅是一家之言。
消息被辟謠,未免讓人有些失望,但這件事本身卻耐人尋味,仔細揣摩可以推究出豐富的潛臺詞。一方面,假消息被熱傳,側面說明出臺教育懲戒辦法是民心所向、各方期盼;另一方面,官方的辟謠又略顯曖昧,從律師事務所提交建議稿一事來看,研制教育懲戒辦法應該已經(jīng)提上議事日程。
然而,在這曙光乍現(xiàn)的時刻,關于教育懲戒,我們還有許多重要的問題要理清楚,比如,教育懲戒對于教育的意義何在?一份好的教育懲戒辦法如何制定?應包括哪些內(nèi)容?教師如何用好教育懲戒?等等。
一句話,假如教育懲戒辦法真的要來了,您準備好了嗎?
二
說到教育懲戒問題,就不能不提這樣一份重磅文件。這就是今年6月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名義發(fā)布的《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zhì)量的意見》。
正如專家所言,這是新時代指導義務教育發(fā)展的綱領性文件。其中令人欣喜的一句話就是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權第一次被明確寫入中央文件,足見其重要程度。與文件發(fā)布遙相呼應,備受社會關注的“20年后打老師”案宣判,也讓各界的視線再次聚焦于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問題。
近年來,一說到教育懲戒權,可謂是一聲嘆息。2015年的一項調(diào)查顯示,認為教師擁有懲戒權的人只占56.1%,其他小半數(shù)的調(diào)查者則認為教師沒有懲戒權或說不清。不少教師直言,懲戒權作為教育者曾經(jīng)天賦的權力,正在悄然消失。
其結果是,懲戒權的喪失,導致師生關系扭曲,校園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學生打老師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面對違規(guī)學生,教師“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實際上,這是對學生一種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痹诮逃康男侣劙l(fā)布會上,面對記者關于這個問題的提問,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直言。他同時提到,現(xiàn)在社會上也有一種現(xiàn)象,有的家長對教師批評教育孩子也不夠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對教師懲戒權出臺細則進行規(guī)范和明確,教育部“有義務、有責任”。
應該說,教師擁有懲戒權,本是天經(jīng)地義,嚴格說來也僅是教師諸多權利中的一項。但如今,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卻要靠教育部出面予以“維權”,專門制定文件予以“規(guī)范和明確”,在這樣的高度重視背后,有著幾多無奈,幾多辛酸。
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到底出了什么問題?問題與現(xiàn)象又反映出怎樣的深層次社會原因?
三
如果大家不太健忘的話,一定還會記得10年前關于“班主任教師批評權”的爭議。
2009年8月,教育部印發(fā)《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其中明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沒想到,就是這一句話引發(fā)了社會的熱烈討論,包括許多言辭激烈的批評意見。央視連續(xù)多期節(jié)目對此話題進行探討。
許多人對規(guī)定班主任教師批評權表示不理解或表示擔心。
再看看《規(guī)定》出臺的背景,與現(xiàn)在何其相似!當時的兩起教師批評學生事件備受關注:一個六年級學生因為課堂上被老師批評,持刀砍向老師;一位高一學生因被老師批評,憤然跳樓身亡。
面對這樣的情形,一些教師反映,他們不敢批評學生了。最極端的例子,就是2008年6月的“楊不管“事件,學生在課堂上打架致使一人死亡,教師竟無動于衷。
教師連批評學生都不敢了?實在是非常不可思議,對此,一向以敢言著稱的時任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司長王定華發(fā)聲說,教師正當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懲戒不屬于對學生的體罰,不提倡對學生的一切行為都給予包容甚至遷就。
但在當時“班主任教師批評權”的爭議中,批評的、負面的聲音占了上風,究竟怎樣批評學生才算是“適當方式”,此后也沒有下文。
回顧這場處于風口浪尖上的關于“教師批評權”的批評,深層次的問題是隨著自媒體的發(fā)達,“人人都可批評教育”的尷尬,致使中國教育面臨著一場信任危機,中國悠久的“尊師重教”傳統(tǒng)也漸漸遠去。
10年來,關于教師如何批評學生、如何實施教育懲戒的討論,始終不絕如縷。但同時,我們也可以感覺到,輿論的風向在慢慢發(fā)生改變,人們從最初的批評、質(zhì)疑慢慢開始接受,規(guī)定教師批評權或懲戒權,不僅很有必要,而且越來越迫切。
正是隨著這樣的觀念嬗變,教育懲戒權被寫進中央文件。人們終于開始認真討論,教師究竟需要怎樣的教育懲戒權?
四
再回過頭來,看看那份差點讓人信以為真的“懲戒實施辦法建議稿”。應該說,作為一份法律界人士擬定的文本,建議稿從“總則”“懲戒行為”“懲戒方式”“懲戒序”到“申訴制度”“保障措施”,內(nèi)容完備,條文嚴謹,確實有一定參考價值。
比如,建議稿規(guī)定了12條應受懲戒的學生違規(guī)行為,從攜帶危險品入校、擾亂正常課堂秩序、打架斗毆到遲到、曠課,考試作弊等;提出了從班主任到學校可實施的13條懲戒方式,包括批評教育、收管物品、聽課反省到休學治療等。
建議稿中也有許多值得肯定的可取之處,比如,它梳理了教育懲戒的法理依據(jù),并注重了懲戒的科學性,主張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并講求公平、公正。
再比如,它專章列出了懲戒的程序,主張實施懲戒應通過班級民主決定并征得家長書面同意,顯然是為了幫助教師規(guī)避可能的法律糾紛。
也因此,看到這份建議稿,許多人為之叫好,認為“非常好,早該如此”,“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可以幫助學校教育糾偏”。
但同時也應看到,作為一份建議稿,它其實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雖然目的是將教育懲戒權細化,但作為細則,它的條文可謂是“粗細不一”,有的條目也不夠嚴謹,甚至是并不可行。
特別是,作為法律界人士起草的文本,建議稿在注重法理和法律程序的同時,在教育專業(yè)性方面略顯不足。畢竟,懲戒是一種教育行為,從根本上說要遵從教育規(guī)律,體現(xiàn)教育觀念。
比如,在懲戒方式上,建議稿將背誦、體育、勞動等都作為懲戒方式,這些顯然有失妥當。
“勞動剛剛被列入我們的教育目標,是學生應有的優(yōu)秀品行,怎么能作為懲戒手段呢?”有網(wǎng)友質(zhì)疑說。
還有網(wǎng)友認為,建議稿中的懲戒方式太“一般化”,老師們早就在用了,并沒有新意,有的做法甚至會適得其反。
五
實際上,如果我們將視野放寬一些的話,就很容易發(fā)現(xiàn),這份建議稿中的一些規(guī)定和辦法,國際上早已有之。
比如在日本的《學校教育法》和《學校教育法實施細則》中,對學生的懲戒方式規(guī)定有罰站、增加值日次數(shù)、交給學習任務或清掃任務、放學后罰留教室、訓練遲到禁止上場比賽等輕微的事實懲戒和退學、休學、警告等較嚴重的懲戒行為。
比較一下,這些與建議稿的懲戒方式是不是“英雄所見略同”?。?/p>
可以說,如何懲戒學生,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國際難題,不僅面臨著同樣的困境,而且至今各國也沒有共識性的做法。
仍以日本為例,2012年,日本大阪市一位高中生因被籃球部顧問教師體罰而自殺,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為此,日本于次年發(fā)出通知,明確規(guī)定了中小學校中的懲戒與體罰的區(qū)別。
盡管如此,從新聞報道來看,日本社會發(fā)生的因懲戒導致的糾紛事件仍屢見不鮮。
看得出,如何界定好“教育懲戒”的邊界,對各國來說都是一個教育難點,在教育立法方面也各有不同。
比如,韓國出臺《學校生活規(guī)定預示案》規(guī)定,教師可以對違紀學生進行一定程度的體罰,但學生有權選擇懲戒方式。
英國發(fā)布《學校中的行為與紀律:給校長和教師的建議》,提出懲戒管理要考慮安全和學生權益,懲戒的方式也不外乎口頭訓誡、額外工作、罰寫作業(yè)、社區(qū)服務等,嚴重者可以處以停學。
相比之下,美國的做法更為多元化和嚴謹化,各州的教育法律對懲戒的規(guī)定略有差異,在實施中也區(qū)分了無關法律的懲戒和法律行為的懲戒等。
從各國的這些相關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體會到,在教育懲戒上大家都相當審慎,小心地把握著懲戒的分寸,不敢有絲毫差池。
還記得,多年前筆者前往丹麥訪問,曾詢問當?shù)亟逃賳T,丹麥學校如何實施教育懲戒?對方聳了聳肩說,他們也沒有太好的辦法,無非是多留作業(yè)或額外的工作。他坦承,由于懲戒無力,丹麥的“問題學生”有增多的趨勢。
六
看完了各國對教育懲戒的規(guī)定和做法,頓時感覺壓力山大。要制定出一份科學合理的教育懲戒實施辦法,確實考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智慧。
從“前車之鑒”來說,好的教育懲戒辦法恐怕要解決好這樣一些問題:
首先,哪些行為適用于教育懲戒?是慎之又慎的關鍵。教育不能沒有懲戒,但又不能一味靠懲戒。學生的一些不良習慣和行為缺失,有的可以用懲戒的方式去教育,有的則不必小題大做,完全可以換一種方式,通過賞識激勵、正面引導去解決。一句話,懲戒不是教育的萬能藥。
其次,教育懲戒的方式有哪些?也要仔細推敲,體現(xiàn)專業(yè)性和科學性,懲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懲戒的方式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泛。懲戒是教師的“尚方寶劍”,但也是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懲戒方式存在的意義重在威懾,而非時時處處效尤。
再次,要嚴格區(qū)分體罰和懲戒的邊界。這可能是法律界和教育界都感覺棘手的一個核心問題,但唯其難能,所以可貴。只有確定了兩者的邊界,才能讓教師不至于畏手畏腳,大膽承擔教育責任。為此,如何區(qū)分兩者?要不憚其細,具體可行,讓教師心有警戒、教有所依。
最后,做好教育懲戒權的相關保障。教育保障權的明確和細化,就是為了給教師撐腰。為此必須一改過去出了教育糾紛,無論對錯,就習慣把板子打在學校和教師身上的做法。對于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為,一定要理直氣壯地支持。
在這方面,日本曾有類似法律案例:在1981年的“東京女教師體罰案”和2002年的“天草市男教師體罰案”中,法院經(jīng)過調(diào)查后,最終都作出了支持教師的判決,認為教師的行為是合理懲戒,不屬于體罰范圍。
所以,教育懲戒立法,必須改變姑息養(yǎng)奸或息事寧人的做法,在教育立法上體現(xiàn)鮮明的支援教師的立場,真正把懲戒權交給老師。
正如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所言,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目的,是“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范圍、程度、形式,規(guī)范行使教育懲戒權,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心學生,又嚴格管理要求學生,這樣才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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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就在前不久,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召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成為了改革的“重中之重”。
這無疑也啟示我們,推進教育懲戒辦法的立法,除了內(nèi)容科學以外,還要做到“程序正義”,通過教育治理的方式去穩(wěn)妥推進。
在這方面也是有“前車之鑒”的,一些教育改革制度文件,雖然初衷良好,但研制的過程中有失草率,或者是沒有做好前期的調(diào)研,或者是教育部門“閉門造車”,或者是沒有做好相關的政策宣傳解讀,最終事與愿違,遭到各方批評和質(zhì)疑。
因此,對于教育懲戒立法這樣高度敏感、社會關注度極高的事項,一定要在研制的過程中慎重對待,充分發(fā)揚民主,征詢各方意見,除了教育專家和法律專家以外,還應邀請教師、家長、社會各界人士乃至學生的參與,聽取他們的建議建言,吸納民智,使之成為多元參與、公共治理的智慧結晶。
“程序正義”的另一重含義,就是在懲戒程序的規(guī)定和實施上,也要避免教育部門和教師唱“獨角戲”,而是倡導民主、平等參與。
其一,要讓家長、義工、專門教育機構等都成為懲戒行為的主體,為教師和學校分擔教育壓力。
其二,懲戒行為的實施也切忌草率,要講求過程育人,講求教育的藝術,并基于對學生的充分理解,引導學生自覺認識錯誤,并把懲戒可能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其三,也要保障好學生的基本權利,避免學生因為懲戒而受到不公正待遇,要允許學生有申訴的權利,防止個別教師濫用懲戒權。
八
說到底,懲戒是教育行為,而不是單純的法律行為。要實施好教育懲戒,必須從教育出發(fā)。
“教育懲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對學生的關愛、保護,從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愿望出發(fā)來實施教育懲戒。”呂玉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我們特別希望社會各界、家長給予積極理解,形成學校、家庭、社會共同育人的氛圍。”
那么,站在教師立場上,在不久的將來,一旦有了教育懲戒權,教師又該如何用好它呢?
首先,教師要慎用教育懲戒。如前文所述,教育懲戒權是教師手里的“利器”,也是“大殺器”,因此,不到萬不得已,還是輕易不要動用它。它是教育的“非常規(guī)武器”,千萬不能把它當成“萬能良藥”。
否則,教師如果患上了“教育懲戒依賴癥”,一天到晚把懲戒的大棒拿在手里,結果可能適得其反,學生久而久之要么心理疲沓、無動于衷,要么心理逆反、直接對抗,最終可能是兩敗俱傷。
其次,教師要巧用教育懲戒。教育懲戒是教育手段,既要講究教育的科學性,又要講究教育的藝術性。教育懲戒切忌簡單粗暴,運用之妙,存乎于心,即便是懲戒,同樣可以感動學生心靈,讓學生心悅誠服。
說到教育懲戒,教育史上的經(jīng)典案例莫過于陶行知先生“四塊糖”的故事。面對打了同伴的學生王友,陶行知先生雖然名為訓話,但巧妙地把握談話的節(jié)奏,通過四塊糖讓教育過程和風細雨,最后王友被感動得痛哭流涕。這才是最高明的教育懲戒。
最后,最高明的教師要能夠“超越”教育懲戒,“不教而教”。葉圣陶先生說過,“教是為了不教”。作為教師,我們的教育“武器庫”中一定要多一些儲備,教育的過程中做到靈活切換,游刃有余,而不是死抱著懲戒這一招不放。
能做到“不教而教”,教師要有教育的大智慧,對學生多一些寬容、多一份耐心,多一點悲憫情懷,多一些平等關注,也要多一些換位思考,只有這樣,你才不會糾結于如何用好教育懲戒,讓教育自然發(fā)生。
這樣的教師,也才能贏得學生的愛戴、家長的尊重、社會的信賴,才能用自己的良好職業(yè)形象,重建師道尊嚴,讓教師真正成為受人尊敬的職業(yè)。
參考資料:
《日本教育懲戒的立法與實踐》,宋雁慧,《教育家》,2018年44期。
《中小學體罰與懲戒的區(qū)別:日本的相關規(guī)定》,肖藝芳,《基礎教育參考》2013年23期。
《重筑教育的尊嚴:從2009年“班主任教師批評權”熱議說開去》,白宏太,《人民教育》2009年24期。
《“漲姿勢”!國外學校是這樣懲戒學生的》,李冬梅,《現(xiàn)代教育報》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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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校長會”。作者李白小筑,責任編輯、圖文排版小王子。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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