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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予以修訂。為了深入了解一線民辦學校辦學者們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后所面臨的新挑戰(zhàn),北京大學中國教育財政科學研究所的研究人員為此專門進行了實地調研。在調研中,某民辦學校舉辦者的發(fā)言頗為典型。本文對其發(fā)言的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不允許義務教育階段設置營利性學校是否會挫傷民間資本投入的積極性?
目前,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辦學者大多是以經(jīng)營企業(yè)的思維在辦學,以營利為目的,只有少數(shù)辦學者是以反哺社會、做公益的心態(tài)經(jīng)營學校。她認為,造成我國辦學者大多是以營利性為辦學目的的原因有兩個:
一是我國辦學者的社會公益意識普遍不如歐美社會。在歐美國家,各式各樣的教會組織構成了絕大多數(shù)民辦教育辦學力量,這是歷史所遺留下的財富。根據(jù)她的個人經(jīng)驗,國外以教會組織舉辦的民辦學校大約占到民辦學??偭康?0%,其余的10%才是追求營利的民辦教育組織。
二是在此次修改以前,《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允許辦學者(出資人)營利的。2002年12月1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第五十一條指出:“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fā)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眹彝ㄟ^允許辦學者以營利為目的辦學[2],鼓勵社會力量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學位。因此,她提出,在她身邊的大部分辦學者是響應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號召才出資投入學校的興辦。而2016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的倉促出臺忽略了此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者的努力。相關配套和扶持政策的缺失,以及一刀切的做法造成了民辦教育辦學者們對未來的國家政策態(tài)度感到不安。她認為,不允許義務教育階段設置營利性學??隙〞靷耖g資本投入的積極性。未來可以預見的是,部分民辦學校會由于《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的通過而離開義務教育階段的市場,興辦允許營利的幼兒園、高中或其他階段教育。地方教育部門需要準備好如何滿足辦學者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離場后學位提供的問題。對于那些準備退出的辦學者,她希望國家給予充分的過渡時間。根據(jù)其個人的經(jīng)驗,過渡時間至少要有三年或六年。如果過渡時間是三年,那么有意向退場的辦學者可以停止招收初一新生,三年過后順利結束學校的經(jīng)營。如果過渡時間是六年,那么小學的辦學者也能夠順利的在不引起社會穩(wěn)定的情況下結束學校的經(jīng)營。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辦學者能否將投資學校建設的股本轉為學校向投資者的借債?
無論是哪個層級的民辦學校,都需要有舉辦者的投入。民辦中小學肯定也是由社會上的個人或組織出錢購買或租用土地、出資建校、購買設備等等以滿足學校運營?,F(xiàn)階段在財務做賬時,會將這些初始投入作為學校出資者的股本。她提出,由于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要求義務教育階段不可設立營利性學校,那么辦學者是否能夠將出資者的股本金轉為學校向出資者的借款?由于法律沒有明確學校是否能夠向出資者借債,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辦學者需要有多少股本金,那么只要學校的股東們同意,就可以將股本金轉為學校欠出資者的債務。那么這些欠債的利息怎么算?會不會因為法律的缺失,造成民辦中小學辦學者可以通過這樣的調整轉移辦學利潤?學校舉辦投入巨大,又沒有任何抵押物,那么出資者能夠收取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多高的利息?此外,盡管《民辦教育促進法》出臺已有13年的時間,但是并不是所有辦學者都已經(jīng)收回了辦學的投資,那么國家應該如何保證投資人收回投資?
國家如何完善監(jiān)管制度確保非營利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沒有通過關聯(lián)交易轉移學校經(jīng)營利潤?
她提出,站在國家的角度思考問題,最擔心的應該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后,沒有任何相關的文件明確國家對非營利學校的監(jiān)管辦法。到目前為止,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里只有對營利性學校的監(jiān)管辦法,即《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f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fā)〔2016〕19號)。但現(xiàn)實的情況是,非營利學校的監(jiān)督管理更為緊迫。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不允許義務教育階段設置營利性學校是指辦學不讓營利,具體指的就是教學不讓營利。那么學校的后勤管理,包括吃、住等方面都可以營利。因此,是不是學校可以將后勤管理單獨分出來?如果后勤管理可以單獨運營,那么學校是否可以向辦學者在學校外成立的后勤管理公司購買服務?國家是否允許這樣的關聯(lián)交易?假如不能和辦學者的后勤公司購買服務,那么學校能不能跟辦學者的親戚等為法人代表的公司進行交易?如果一個學校是從幼兒園到高中一體化的辦學集團,那么能不能將幼兒園到高中所有的辦學成本都由登記為非營利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承擔?此外,辦學者可不可以設置VIE結構,即以“協(xié)議控制”的形式將境外注冊公司與境內業(yè)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注冊公司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yè)務實體,再以后勤管理、土地校舍租用等形式將辦學利潤轉移到境外辦學者控制的實體?國家財政向這樣的非營利學校提供更多的財政補貼、基金獎勵、稅收減免、土地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是否會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
本文轉載自中國教育財政,作者李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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