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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一標準兩辦法”, 民辦培訓機構或將面臨新一波規(guī)范整頓

作者:寧寧 發(fā)布時間:

上海出臺“一標準兩辦法”, 民辦培訓機構或將面臨新一波規(guī)范整頓

作者:寧寧 發(fā)布時間:

摘要:以上海為示范,可以預見的是,各省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將會陸續(xù)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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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芥末堆 寧寧 2月14日

2017年年底,《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一標準兩辦法”)正式出臺,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一時間,這一套地方性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組合拳”,吸引了大量民辦培訓機構的關注。

如同文件名所顯示的,上海民辦培訓機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分類管理辦法明確。早在民促法修法之前,上海就已經在探索民辦培訓機構的分類管理辦法。2011年上海出臺《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在全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定了經營性培訓機構的合法地位。時隔六年后,新出臺的“一標準兩辦法”,從民辦培訓機構的籌設條件、舉辦者、章程和組織機構、校長及主要管理人員、教師隊伍、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等方面給出了更為細致的條件性規(guī)定。 

三份文件還尤其對義務教育階段的競賽活動、考試科目培訓的師資、教學內容及進度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范。這與過去一年上海幾輪整頓培訓機構的初衷一致,減輕學生負擔,降低家長過渡的焦慮感,與校內推行的教改相輔助。 

上海民辦培訓機構從業(yè)者朱波告訴芥末堆,對于合乎規(guī)范的培訓機構來說,這是一個利好消息。一批證照不全的培訓機構將面臨艱難處境,市場整合將會持續(xù)。他認為,民促法修法后,政策態(tài)度上整體是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民辦教育領域,但也更加要求規(guī)范。 

避不開的辦學許可證 

2017年6月初,上海市在整頓培訓機構的行動中梳理出近7000家教育培訓機構,其中證照齊全的僅2000多家,有營業(yè)執(zhí)照但無教育培訓資質的3200多家,無照經營的有1300多家。辦學許可證成為擋在不少機構前最大的障礙。 

2011年頒發(fā)的確定經營性培訓機構合法地位的《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在具體設立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流程中規(guī)定,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手續(xù),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工商部門向教育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征求意見,得到反饋意見后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確定后頒發(fā)《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在這個過程中,并沒有要求申請人一定要先取得辦學許可證。這在當時催生了很多“有照無證”的機構,市場準入門檻某種程度并不高。

之后2013年頒發(fā)的《上海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2015年頒發(fā)的《上海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中也未對辦學許可證有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 

但在這次頒布的“一標準兩辦法”中,無論是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還是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都需要先到審批機關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之后再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并進行法人登記后,才能開展招生及教育教學活動。上海官方在解讀“一標準兩辦法”時稱,新規(guī)在民辦培訓市場的管理上體現了依法辦學許可,明確了辦學許可的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機關的審批職責。

辦學許可證如今成為機構繞不開的一條必然之路。在朱波認為,這也是此次“一標準兩辦法”所體現出的嚴格規(guī)范之一。

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條件在朱波看來,新規(guī)定和以往的并無大的不同,機構仍然需要滿足教學場所面積、消防安全、校長(行政負責人)、師資等要求。朱波建議,新規(guī)定出臺后,機構最好對照著細則改善機構條件、補辦相應手續(xù),如是才能避免在新一波整頓中被加入不合規(guī)的行列。

義務教育階段持續(xù)的減負力度

“一標準兩辦法”的另一個明顯特點是,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培訓機構作出了特殊規(guī)定。 

師資方面,“一標準”規(guī)定,民辦培訓機構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3人。其中從事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教師,應當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 

教學方面,“兩辦法”規(guī)定,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的學科培訓活動,嚴禁拔高教學要求,嚴禁加快教學進度,嚴禁增加教學難度;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且每班應當設管理專員1人。

與2015年頒發(fā)的設置標準相比,新規(guī)明顯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師資與教學作出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國家督學楊國順曾在解讀“一標準兩辦法”時稱,培訓機構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所開展的過度、過量、過重的課外培訓學習,加劇了家長及學生盲目擇校的“焦慮癥”,加劇了學生難以承受過重課外負擔的“迷茫癥”,加劇了社會對學校教育不解誤解所產生的“恐慌癥”。他認為,這些癥狀亟待根治,培訓機構應從“育分”轉向“育人”的改革方向,提升學生綜合素養(yǎng)。

教育部中學校長培訓中心主任代蕊華解讀上海的“一標準兩辦法”時也表示,民辦培訓機構要積極倡導科學的教育觀、人才觀、質量觀,把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教育質量的根本標準。 

當校內教育不斷朝著學生核心素養(yǎng)落地,朝著推進學生綜合素質發(fā)展方向改革時,校外教育的規(guī)范方向也將是與之相輔,形成合力。這在過去一年上海幾輪整頓培訓機構中,官方給出的理由里均有所體現。

2017年1月份的上?!皟蓵鄙?,上海市教委就表示將對培訓機構的門檻準入、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以及其教學內容等進行把控。同時牽頭成立“減負”工作領導小組。2月份時任上海市委書記韓正赴市教委調研時強調,出臺堅決措施清理整頓規(guī)范教育培訓市場秩序,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yè)負擔,維護義務教育公平正義的初衷,維護上海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成果。

另外一個明顯的舉動是,新出臺的“一標準兩辦法”對義務教育階段競賽活動項目明令禁止。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以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學科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其他社會機構更是禁止舉辦類似競賽。 

民辦培訓機構舉辦的與升學相關的競賽與測試將是一大敏感地帶。不久前被上海市教委叫停的“3E英語測試”便是一例。最終公布的調查結果初步證實“3E英語測試”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包括主辦方虛構機構名稱、運營方超范圍經營、虛假廣告宣傳、虛開發(fā)票等,主辦方和運營方均無資質舉辦測試活動。

落地細節(jié)還有待觀察

目前,“一標準兩辦法”剛出臺不久,距離完全落地還有一段緩沖時間。朱波坦言,其中的有些細節(jié)地方還需要看具體執(zhí)行時的要求,包括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同區(qū)域內設置多個教學點時,是否都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新的設立章程是否有模板可依照;在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與公司總經理的職位如何對應轉換,行政負責人的教育管理經驗如何界定;專兼職老師的統(tǒng)計方式是怎樣的等等。 

就此次新規(guī)對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者的教育經驗和師資資格證的要求,浙江大學教授吳華分析,管理部門釋放出的信號是,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很關鍵。但具體落地中民辦培訓機構師資資格證能否完全符合要求存在很大疑問。他坦言,目前有教師資格證的師資來源有師范院校的畢業(yè)生、非師范類院校畢業(yè)生又考取了教師資格證,但也未經過專業(yè)訓練,還有一批擁有教師資格證的退休教師。僅僅從這三個來源來看,有教師資格證的師資遠遠不能滿足目前培訓機構市場的師資需求量。他認為,教師的專業(yè)水準是隨著經驗的豐富逐漸提升的,并不必然與教師資格證相關。

師資資格證是否會成為民辦培訓機構被整頓的因素,吳華認為還要看管理部門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的要求。

從“一標準兩辦法”具體的監(jiān)管細則來看,部門分工比以往更加明晰。監(jiān)管機制上,納入市、區(qū)和鎮(zhèn)(鄉(xiāng))政府、街道辦事處三級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開展教育培訓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日常巡查發(fā)現工作;建立由區(qū)教育部門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fā)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并分派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由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會同鎮(zhèn)(鄉(xiāng))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教育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門建立聯(lián)合執(zhí)法機制,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查處。

另外,“兩辦法”提出,上海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信用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將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統(tǒng)一管理,建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違法失信懲戒制度。 

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及違法失信懲戒制度的建立,在吳華看來,可以減少因舉辦者的問題而產生的風險。這也是民促法修法后,后續(xù)配套細則中增加的一項監(jiān)管措施。 

其他省份或將陸續(xù)出臺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上海“一標準兩辦法”的具體落地細節(jié)和程度還有待觀察,但民辦培訓機構卻不能不對此重視。在2018年1月23日召開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教育部部長陳寶生提出,要大力規(guī)范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這件事遲早要做,遲做不如早做,小修不如大修?!?018年要出臺促進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的意見,探索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和聯(lián)合監(jiān)管機制,使其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者”,而非教育秩序的“干擾者”。 

以上海為示范,吳華認為,可以預見的是,其他省份也將陸續(xù)出臺針對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這也是隨著民促法修法后,各地方的實施細則逐步出臺的同時,培訓機構市場必然迎來的規(guī)范管理辦法。吳華分析,具體各地辦法的細則在設置標準、章程、變更手續(xù)、教學管理、辦學規(guī)范等或將與上海大同小異,差異之處主要在于各地對培訓機構的理解,以及重視程度。

在2月9日廣東省召開的2018教育工作會議中,廣東省教育廳表示,將在2018年著力解決中小學課外負擔重問題,規(guī)范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探索建立負面清單制度和聯(lián)合監(jiān)管機制,加強對無證無照教育培訓機構的整治,營造健康的教育生態(tài)。

(注:朱波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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