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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治理:權力關系機理、模型與實證分析

作者:江蘇高教 發(fā)布時間:

學院治理:權力關系機理、模型與實證分析

作者:江蘇高教 發(fā)布時間:

摘要:目前,學院內部存在行政權力屬性過強、學術權力和黨委權力受制于其影響力而依附生存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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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高教(ID:jiangsugaojiao),作者:遲景明、任祺、張弛、何志程

關鍵詞:學院治理;權力關系;權力制約;權力監(jiān)督;制度安排

作為大學辦學的主體和多元權力聚集區(qū),學院治理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始受到學界的關注。學院治理的實質是通過權力的合理配置保障利益關系的平衡,而治理機制集中表現為學院內部權力運行中的結構性關系。文章以學院治理中的權力關系為研究對象,從治理與權力關系、權力的一般屬性、學院治理中的權力構成、不同權力的生成基礎及其現實轉化、制度規(guī)則對權力的賦予和限定、主體互動中的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等為邏輯鏈,分析學院治理中的權力關系及其形成機理,建構學院權力關系模型。通過開發(fā)學院權力關系問卷對模型進行實證檢驗,呈現我國“雙一流”建設大學內設學院權力關系的現狀及其與既有制度規(guī)則的關系,并結合調查現狀提出相關建議。

  1. 目前,學院內部存在行政權力屬性過強、學術權力和黨委權力受制于其影響力而依附生存的現象。究其根源在于學院治理中制度規(guī)則建設不完善,缺少對三種權力屬性的合理安排。

  2. 首先,就學術權力而言,其權力來源于自身所屬的組織特性和所肩負的組織使命,并具有專業(yè)性和制度性。其次,就行政權力的來源而言,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權力,是在組織治理需要下形成的。最后,關于學院黨委權力的來源,它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權在學院組織的延伸。

  3. 實現學院治理中資源再配置需要從權力來源、權力邊界及權力程序三個維度對學院內部三種權力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4. 沒有權力分工就沒有治理,而將學院內部的公權進行分解,則形成了學術權力主體、行政權力主體和黨委權力主體在各自權力范圍內共同行使治理權力的關系結構。權力主體自身并不是一個道德自洽的主體,其道德性依賴于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和權力行為的正當性,離不開權力牽制關系的存在。

  5. 進一步推進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通過完善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術委員會制度、學位評定委員會制度等措施,提升學院治理中學術權力和黨委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從而促使其在資源博弈中占有更多優(yōu)勢。

學院作為大學的二級組織,既是教學、科研等學術資源的集中地,也是學校組織管理活動的基本建制單位[1]。近年來,我國大學內部管理重心逐漸下移,學院在學校組織管理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并逐步演變?yōu)榇髮W內部的權力聚集區(qū),擔負著大學辦學的主體功能。因此,確保學院組織的有效運行是激發(fā)大學辦學活力的基礎。

在“雙一流”建設不斷深入推進的背景下,針對以學科專業(yè)為基礎建立的大學二級學院內部治理結構現狀及其內在機制進行剖析與探究,不僅是保障“雙一流”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的基礎,同時對于推進我國高等教育治理現代化建設也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學院治理中的權力關系形成機理

(一)治理與權力

誠如費埃德伯格所言,組織的運行是行動者在一定規(guī)則條件下爭奪權力的過程,組織現象的本質是內部行動者之間的權力關系[2]。學院組織有效運行的關鍵是在制度規(guī)范下建立一種協調學院內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權力關系的運行機制,而治理概念的提出保障了這種權力關系運行機制的建立?! ?/p>

治理(Governance)的核心是權力配置,其實質是將多元主體的利益訴求進行調和,并促使主體行為統(tǒng)一化[3]。組織的治理就是組織內部各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的制度安排,通過權力配置和運行機制達到各種關系的平衡,從而保障組織的有效運行并實現共同目標。組織內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則是組織治理所追求的核心目標[4]。就此而言,學院治理的核心內容在于建立治理結構,通過權力的合理配置保障利益關系的平衡,而其治理機制集中表現為學院內部的權力運行機制。學院治理強調的是權力之間的結構性關系及其相互作用,使權力主體在制度規(guī)則的框架內行使權力,借助權力的相互制約作用達成治理目標。學院治理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善治實現學院公共職能的有效發(fā)揮[5]。而實現學院內部多元權力主體參與、注重權力關系運行中制約與監(jiān)督的雙向互動以及強調制度安排在權力關系運行中的內生作用等方面,則是當前我國“雙一流”建設背景下學院治理內涵的基本內容[6]。

(二)權力主體和權力構成

通常而言,權力強調的是一種影響力或控制。從組織理論的視角來看,權力的實質是一種關系[7]。組織內不同的權力主體之間,由于其在資源、信息及其同環(huán)境之間的關系等方面所占有的比重各不同,使得權力關系的運行逐漸演變成一種非均衡狀態(tài)。正是受制于這種非均衡狀態(tài),各權力主體不得不通過讓渡或交換各自的部分權力,以實現各自的利益訴求。這種權力主體之間所產生的讓渡或交換關系,構成了組織內部各權力主體之間權力關系運行的基礎。然而,由于分析視角的多元化,促使權力關系在組織治理中所呈現的外部形態(tài)各不相同。

基于權力主體、權力所涉及主要事務的視角觀察,在學院治理活動中,可以區(qū)分出三種權力形態(tài),即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它們分別代表著權力關系中的三種不同的權力主體形態(tài),即以黨委書記為核心的學院黨委組織、以院長為核心的學院行政組織和以教授為核心的學院學術共同體。三種權力主體形態(tài)在學院人事、財務、教學、科研等日常各項事務決策中,為了各自的利益訴求在學院內部產生權力或利益的讓渡與交換,并逐漸演化為學院層面的權力關系運行的基礎。而學院內部三種權力之間的互動關系,也構成了學院治理中最基本的權力關系。

(三) 權力的屬性

 一方面,“權力是A影響B(tài)在某些方面改變自己的行為或傾向的能力”[8]。權力體現的是一種影響力或控制力,是權力主體所具備的可以控制或影響他人行為、意愿或生存狀態(tài)的能力或力量,同時,權力具有三種重要屬性。

首先,權力具有支配性,即權力是一種對他人行為具有支配作用的力量。其次,權力具有強制性,即權力通過強制性手段要求他人服從。最后,權力具有擴張性,即權力具有自我擴張的性質,當所遇阻力較小則其邊界相對擴大。

正是由于權力屬性的作用關系,突顯了制度規(guī)則對于學院內部權力的性質、功能、作用強度、作用范圍、程序等進行框定的重要性。目前,學院內部存在行政權力屬性過強、學術權力和黨委權力受制于其影響力而依附生存的現象。究其根源在于學院治理中制度規(guī)則建設不完善,缺少對三種權力屬性的合理安排。

另一方面,治理權力作為一種“公權力”,體現了公共行為主體對行為客體的制約能力。這種公權力的產生基礎,是由社會規(guī)約下私權利的讓渡而形成的公共利益。公眾將代表自身行使的公權力授權給公權力主體,由其代理相應公共事務,從而更為有效地謀求公共利益。從這一層面而言,學院治理權力的本質也是一種“公權力”,是學院內部所有成員集體意志和集體利益的反映。這種治理權力源于維護學院自身發(fā)展利益和運營秩序的現實需要,是一種保障學院組織有序運轉、促進學院內部各利益主體一致行動、實現學院發(fā)展目標的力量。

(四)權力的來源

基于政治學的視角,可以將資源視為權力的生成基礎,即權力來源于資源的非均衡配置。同質資源的非均衡配置促使組織內部同類權力等級化的生成,而異質資源的非均衡分布則引發(fā)組織內部依據各自資源特質形成多元的權力類型,最終多重的資源結構促成了組織內部的復雜權力結構。從權力的這一生成基礎而言,權力實質上是組織內部成員由于在某種資源的占有方面具有相對優(yōu)勢,從而在特定范圍內支配或影響其他成員的能力。

首先,就學術權力而言,其權力來源于自身所屬的組織特性和所肩負的組織使命,并具有專業(yè)性和制度性[9]。其次,就行政權力的來源而言,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權力,是在組織治理需要下形成的。最后,關于學院黨委權力的來源,它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權在學院組織的延伸。我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guī)定了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普通高?;鶎咏M織工作條例》對學校黨委、基層黨組織(學院黨委)在學校中的權力性質、范圍等作了進一步細致的規(guī)定,這些都賦予了黨委權力在學院治理中實際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合法來源。

二、學院治理中的權力關系模型建構

(一)制度規(guī)則對權力的賦予和限定

正如夸美紐斯所言,學校開展所有工作的靈魂是制度:哪里制度穩(wěn)定,那里便一切穩(wěn)定;哪里制度動搖,那里便一切動搖;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和陷入混亂[10]。作為一種公共權威,制度具有極為廣泛且?guī)в袕娭菩缘囊?guī)范作用,是組織權力的根本保證,賦予權力本質力量——控制力和支配力。同時,權力的支配性、強制性、擴張性也決定著,必須通過制度安排對權力的性質、功能、強度、范圍、程序進行明確界定和規(guī)范,以保障權力來源及其行使的正當性。在學院治理中,制度則可以借助其所享有的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權,實現對學院內部權力關系的重構。因此,實現學院治理中資源再配置需要從權力來源、權力邊界及權力程序三個維度對學院內部三種權力進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首先,就權力來源維度而言,制度賦予學院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及學術權力來源的正當性。這種正當性表現為權力的來源既符合公共或集體意志,又符合一定的客觀標準或規(guī)范。學院治理中的權力必須是組織成員意愿的表達,權力生成和合法化賦予必須基于合理化的標準。因此,必須運用制度的強制性規(guī)范作用,基于權力的生成基礎、作用對象和目的,合理界定不同權力的性質、功能、強度,為治理過程提供完整的、規(guī)范性的權力結構,提供充分的合法化基礎。

其次,就權力邊界維度而言,制度限定學院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及學術權力主體在學院相關事務決策中行使權力的合理邊界。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同樣表現為權力的行使既符合公共或集體意志,又符合一定的客觀標準或規(guī)范。在學院治理中,三種權力作用的客體與權力的性質、功能及其主體的權能相一致。同時,三種權力主體存在各自獨立的且有限的權力邊界,而三種權力主體的權力邊界則是服從于制度規(guī)則的限定。因此,達到學院內部權力關系的有效治理,必須基于不同權力的性質、功能、對象和目的,完善制度規(guī)則對學院內部三種權力作用范圍的合理界定,劃分不同權力的邊界,從而對三種權力進行合理分工。

最后,就權力程序維度而言,制度規(guī)范學院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及學術權力主體通過行使相應權力以表達各自利益訴求時所需遵循的基本程序。權力的正當行使不僅需要從制度上明確不同權力主體的權力邊界,同時也需要“程序正當”,對權力行使的方式和流程作出明確的、規(guī)范的規(guī)定。因為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這一關系只有以一定的程序展現出來才具有社會意義,所以權力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行為;同時,程序貫穿于權力運行的各個方面,并對權力起著約束作用[11]。因此,在學院治理中,三種權力的行使離不開一定的程序。

(二)權力的制約與監(jiān)督

由于學院內部資源配置的非均衡,導致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為了達到各自利益訴求,在利益博弈中形成了非均衡依賴關系。而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學術權力和黨委權力,為了在學院事務決策中獲取更多的資源優(yōu)勢,必然采取積極措施以求改變現狀。學院內部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之間為改變非均衡資源配置而進行的權力博弈,是學院治理中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關系的基礎。

同時,有效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促進學院內資源的合理再配置,但直接影響學院內部三種權力在利益博弈中已形成的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關系。就此而言,制度安排對于學院內部三種權力主體之間的制約與監(jiān)督關系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所謂權力制約,就是按照學院重要決策事項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權力的屬性和邊界,對三種不同權力進行權力分工,建立一個穩(wěn)定有序的、相互牽制的權力體系,以權力之間的關系制約權力。沒有權力分工就沒有治理,而將學院內部的公權進行分解,則形成了學術權力主體、行政權力主體和黨委權力主體在各自權力范圍內共同行使治理權力的關系結構。權力主體自身并不是一個道德自洽的主體,其道德性依賴于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和權力行為的正當性,離不開權力牽制關系的存在。同時,必須借助彼此意志表達、交換與吸納,才能實現利益協調,保證決策結果的一致性且指向組織目標。因此,學院治理中的權力制約,集中表現為權力之間的牽制關系和協商關系。

與權力制約關系不同,權力監(jiān)督關系并不是一種雙向關系,而是授權主體單向對被授予主體權力行使的監(jiān)控。通過對被授權者在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控制,確保權力在遵循授權者意愿的前提下運行。當被授權者產生行使權力的不當行為時,會受到制度上的制裁。這種權力監(jiān)督關系在學院層面上則表現為民主監(jiān)督和平行監(jiān)督。

學院的師生員工作為組織內權力的授權者,享有學院各項事務決策管理過程中的民主監(jiān)督權,通過監(jiān)督權力的運行過程和結果,促使決策過程中權力正當行使,過程和結果公開、公平、公正。黨對學院工作的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地位,賦予學院黨委對其他權力主體在學院重要決策中的權力行使進行監(jiān)督的權力和責任,主要表現為黨委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平行監(jiān)督。

(三)變量描述

1.制度對權力關系的影響:變量選擇與操作化定義

基于上述分析將影響學院治理中權力關系的制度因素劃分為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程度、權力邊界的清晰程度3個維度。其中,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強調的是相關制度中對三類權力賦予程度的規(guī)定;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程度是指相關制度中對三類權力參與事務決策與管理的方式和流程的具體規(guī)定;而權力界限的清晰程度則是指相關制度中對于三類權力各自的權力范圍與界限劃分的清晰程度。

2.權力制約關系:變量選擇與操作化定義

學院治理中的權力制約關系強調對權力的分工、約束和控制,以防止、制止和控制權力的不當行使。權力經過分解后由不同的主體來行使,彼此形成一種平衡的關系。而權力制約在這種平衡關系的互動實踐中,具體表現為不同權力間的牽制和協商。故本研究將權力制約關系劃分為權力強度、權力牽制程度和權力協商程度3個維度。其中,權力強度是指學院內部權力主體在學院重要事項決策中的參與程度和作用力度;權力牽制程度是指學院重要事項決策過程中,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所產生的影響程度;權力協商程度則是指在學院重要事項決策中,權力主體相互意見表達、吸納、協調以達成一致的程度。

3.權力監(jiān)督關系:變量選擇與操作化定義

監(jiān)督,是權力的委托者與受托者的權力義務關系。學院內部的權力監(jiān)督關系主要體現在民主監(jiān)督和平行監(jiān)督兩方面,因此,將權力監(jiān)督關系劃分為民主監(jiān)督和平行監(jiān)督2個維度。其中,民主監(jiān)督是指學院員工通過重要事項決策的信息公開、教代會、民主管理委員會等形式,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進行監(jiān)督的有效程度;而平行監(jiān)督則是學院黨委對行政監(jiān)督活動的有效程度。

(四)模型構建

根據前述權力關系分析和變量選擇,構建了學院治理的權力關系模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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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假設

結合學院治理權力關系模型,研究共提出2個基本假設及15個子假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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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院治理中的權力關系實證分析

(一)問卷開發(fā)與數據來源

基于上述理論模型和研究假設,本研究開發(fā)了《高校內設學院權力運行制約與監(jiān)督狀況調查問卷》。問卷采用李克特五點式量表,共設有37個題項,分別對學院治理中制度因素(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權力界限劃分的清晰程度和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程度)、權力制約關系(學術權力強度、權力牽制程度和權力協商程度)以及權力監(jiān)督關系(民主監(jiān)督和平行監(jiān)督)3個維度的8個觀測變量進行量化,探究當前我國“雙一流”建設大學內設學院治理現狀。在正式問卷測試之前,本研究先行選取大連理工大學65名教師對問卷進行預測,并依據反饋結果對問卷中一些題項的表述進行了修訂,以便獲取更真實的數據,保證問卷具有較好的信度和效度。本次問卷調查選取國內20所“雙一流”建設高校作為樣本數據來源,發(fā)放問卷1100份,回收問卷806份,問卷回收率73.3%。剔除無效問卷59份后,共獲取有效問卷747份。且問卷具有較高的信度與效度,可以進行下一步研究。

(二)基于方差分析的均值檢驗

通過對制度維度、權力制約關系維度、權力監(jiān)督關系維度的相關測量數據進行方差分析,進而探析各維度之間均值的差異情況,得出如下結論。

首先,通過對權力制約關系各維度均值進行方差分析可知,權力制約關系各維度均值在0.001水平上差異顯著。而根據LSD多重比較分析結果發(fā)現,權力制約總體在中等偏下水平(學術權力強度2.54、權力牽制程度2.65、權力協商3.12)。其中,權力協商明顯優(yōu)于學術權力強度和權力牽制程度,而權力牽制程度又優(yōu)于學術權力強度。權力制約關系中學術權力強度最差,學院內部各項事務決策過程中學術權力影響作用較弱。

其次,通過對學院層面權力監(jiān)督關系現狀各維度均值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可知,權力監(jiān)督關系各維度均值在0.001水平上差異顯著,權力監(jiān)督總體在中等偏下水平(民主監(jiān)督效果3.02、平行監(jiān)督2.79)。其中,民主監(jiān)督明顯優(yōu)于平行監(jiān)督,這表明學院內部的權力監(jiān)督不夠有效,特別是黨委對行政的監(jiān)督不得力。

最后,通過對制度因素現狀各維度均值進行方差分析可知,制度因素各維度均值在0.001水平上差異顯著。根據LSD多重比較分析發(fā)現,現有制度規(guī)則對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的支持程度總體在中等偏下水平(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2.87、權力界限的清晰程度2.98、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程度3.00)。其中,權力界限和權力程序無顯著差異,而權力合法性程度明顯弱于前兩者。表明既有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則對學術權力的賦權明顯不夠。

(三)基于結構方程模型的假設檢驗

結構方程模型是基于變量協方差進行變量間關系分析的統(tǒng)計方法,通過對模型與樣本數據之間的一致性程度,對所提出研究模型的適配性進行評價,從而達到驗證模型中相關研究假設的目的。在經過多次模型修訂后,模型各項擬合指標均達到了基本要求,表明模型適配度良好,可用于進一步的分析。根據結構方程模型的整體擬合情況及各變量之間的標準化路徑系數統(tǒng)計結果可知(表2),除子假設H1i和H2c未能通過驗證外,其余子假設均通過驗證。結構方程模型驗證結果表明兩項基本研究假設成立,即制度因素對權力制約關系存在顯著正向作用;制度因素對權力監(jiān)督關系也存在顯著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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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制度因素中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對學院層面權力制約關系3個維度和權力監(jiān)督關系2個維度均存在顯著的正向作用。這表明,制度中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是對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關系最為重要的影響變量,國家和大學的相關制度安排,對學院內部各權力主體在學院治理中的權力強度,對學院治理中的權力牽制、權力協商程度,對教職員工在重要決策中的民主監(jiān)督效果,以及學院黨委對行政的監(jiān)督效果,均存在顯著影響和強作用關系。實證發(fā)現的當前在學院治理中存在的學術權力強度不足、權力制約程度不夠、黨委對行政監(jiān)督不力等問題,可以通過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不同權力的賦權程度解決。

其次,制度因素中權力界限劃分的清晰程度,對學院層面權力制約關系3個維度和權力監(jiān)督關系2個維度也都存在顯著的正向作用。這表明,制度權力邊界的清晰程度是對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關系最為重要的影響變量。對學院治理中各權力的邊界劃分不夠清晰,是導致學院內部權力牽制與權力協商效果不佳、學術權力弱化、行政權力泛化、黨委監(jiān)督不力的重要原因,需要通過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不同的權力分工,讓權力邊界更加清晰,防止權力越位、權力缺位和權力不到位。

最后,制度因素中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程度,對學院層面權力制約關系中的學術權力強度和權力牽制程度兩個維度存在顯著正向作用;同時,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程度還對權力監(jiān)督關系中的平行監(jiān)督效果存在顯著正向作用。這表明,制度中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程度越高,權力效能所發(fā)揮的作用就越明顯。例如,通過制度安排提升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程度,會對加強學院治理中的權力制約、加強學院治理中黨委權力和學術權力的作用發(fā)揮重要的正向影響,有利于提升學院治理的秩序化和有效性。

四、對策建議

(一)強化學院治理制度中的權力合法性來源

當前,我國大學院系內部存在學術行政化現象,其原因之一在于大學制度對于學院黨委、行政及學術三種權力來源的合法性賦予不合理。盡管大學組織內部的行政權力在公共責任、科層制、政治合法和資源依賴四個方面建立了自身的合法性基礎[12],但是由于制度對于學術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賦予不足,使得行政權力逾越自身合法性限度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就學院發(fā)展角度而言,無論是學術權力還是行政權力,其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基礎都是建立在學院內部事務管理與組織發(fā)展的內在需要基礎上。所以,兩者合法性訴求在本質上并不存在相互排斥或彼此壓制的關系[13]。但是由于其對資源的依賴性,使得兩者在學院資源配置中引發(fā)權力沖突。盡管沖突的產生是不可消除的,但合理的制度安排能促使兩者在學院資源配置中協調共生。

同時,實證結果也證明,制度因素在學院治理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學院治理制度是大學制度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其基本價值、原則和框架與我國高等教育治理體系和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相一致。因此,進一步推進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通過完善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術委員會制度、學位評定委員會制度等措施,提升學院治理中學術權力和黨委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程度,從而促使其在資源博弈中占有更多優(yōu)勢。

(二)促進學院治理中權力的功能和權責制度化

調查結果表明,由于缺少制度上對于權力行使邊界的清晰劃分,使得學院內部日常事務管理過程中學術權力、行政權力和黨委權力三者權責不清,行政權力和黨委權力在事務決策中的僭越現象頻頻發(fā)生。因此,在學院治理中需要充分發(fā)揮制度因素對于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關系的積極作用。在《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等法律制度的原則框架下,進一步明確黨委權力、行政權力及學術權力三者在大學和院系治理兩層面的性質、地位和功能,注重提升學術權力在學院治理中的地位,并加強黨委的領導和監(jiān)督作用。同時,在學院治理制度中還應明晰三種權力在學院各類重要事項管理和決策中參與和權力行使的范圍,促進學院治理中權力分工和權責劃分的制度化,從而有效規(guī)約權力行為主體的權力行使范圍,確保權事一致、權能一致、權責一致,避免權力越位、權力錯位、權力缺位。

(三)提升學院治理制度中權力程序的規(guī)范性

權力程序的缺失或不健全,必然導致權力行使的隨意性和權力運行過程的無序狀態(tài)[14]。盡管調查結果表明,多數高校的大學制度對于學院學術、人事和財務等不同事務決策的基本參與要求有所規(guī)定,但是對于決策中的具體操作流程及方式并未作出相應規(guī)定。這就使得學院日常事務決策中仍存在學術權力受制于行政權力和黨委權力,同時學院內部民主監(jiān)督效果也相對較差。因此,進一步健全完善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和規(guī)則,提升學院治理中權力運行程序的規(guī)范性,特別是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力主體參與、權力行使方式、運行流程和議事規(guī)則,以及權力作用結果的評估與問責等環(huán)節(jié)的制度規(guī)范性,是改善當前學院治理現狀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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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教》2020年第10期22-28

作者:

遲景明,大連理工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任祺,大連理工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生(通訊作者);

張弛,大連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何志程,大連理工大學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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