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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將出現(xiàn)“實驗大學”?“實驗教育三法”出臺后第一次修法

作者:陳怡光 發(fā)布時間:

臺灣將出現(xiàn)“實驗大學”?“實驗教育三法”出臺后第一次修法

作者:陳怡光 發(fā)布時間:

摘要:落實辦學多樣性的可能,讓學習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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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Unsplash

上個世紀的臺灣教育充滿高度管制,國中小只有公立和私立兩種選擇,后中階段也只有高中和高職兩種選擇,且學習內容都是受課綱的約束。

本世紀的前十年,人民開始要求更多的教育選擇,部分縣市則以開放申請在家教育和公辦民營學校來回應。

自從2011年制定了《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準則》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辦法》后,自學學生的權利開始受到保障,不再是所謂“體制外”的次等非學生。

3年后自學的法令位階提升到特別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同時“立法院”也通過《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托私人辦理條例》,讓臺灣辦學的多樣性更完整。

2017年底的再修法,不論是在學生人數(shù)、外國人參與教學、高教辦理實驗教育、開放辦理非學的場地、經費補助等做更近一步的開放,落實辦學多樣性的可能,讓學習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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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實驗教育發(fā)展史:從教育管制到學習自由

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是2017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也是臺灣第9屆“立法院”第4會期的最后一天,“立法院”從上午9點開始一直開到晚上11點,完成包括所謂“實驗教育三法”等30部法案的三讀。這是“實驗教育三法”在2014年11月公布實施后第一次大幅修法。

“實驗教育三法”包含《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學校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托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原《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托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委辦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

“三法”所涵蓋的學生人數(shù),從發(fā)布后隔年2015年的5004人增長2.4倍到2017年的12181人,這也是為什么這次要修法的主要原因,因為計劃趕不上變化,教育不能等,孩子在一天天的長大,三年前做的衣服現(xiàn)在已經穿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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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實施校數(shù)和人數(shù) 2015-2017

學校條例

  • 實驗學校上限調高至每縣市該階段公立學校數(shù)的15%

  • “學校條例”向上延伸到???、大學、研究所,實驗大學將會出現(xiàn)

  • 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機構可以申請成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首先是“學校條例”,三年前在制定“學校條例”時,原本的想象是私立高中職學校會來申請轉型,所以23條法律中只有一條是給公立學校而且只能準用,并且設下了每縣市最多只能有5%的公立學校可以辦實驗教育的規(guī)定(必要時比例可以增加到10%,但要先報“教育部”同意)。

然而,三年來,“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的校數(shù)從8家增長到54家,其中9成都是公立學校,而且?guī)缀醵际瞧h地區(qū)的國小。改制為實驗教育學校已經成為“地方政府”在處理招不到學生的偏遠地區(qū)國小最有效的工具,一來轉型比直接廢校爭議性低,二來搞得好還能吸引外來人口就讀

因此原本在這次修法提出開放,讓三分之一的公立學校改成實驗教育學校,但教師工會基于保障其會員工作權堅決反對,最后修法通過的是把“教育部”能核準的實驗學校上限調高到每縣市該階段公立學校數(shù)的15%,但在“立法委員”的堅持下,也設了實驗教育學??倲?shù)不超過全臺灣學??倲?shù)10%的總額管理上限。 

除了把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的校數(shù)比例提高外,“學校條例”也向上延伸到???、大學和研究所;把高中以下每年級人數(shù)從40人增加到50人,中小學全??側藬?shù)從480人增加到600人,大學全??側藬?shù)上限為500人。

實驗教育學校為了教學、師資養(yǎng)成、課程研發(fā)及活動推廣需要也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聘用外籍教師;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機構也可以申請成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政府”要編列預算補助實驗教育學校,且“中央政府”要優(yōu)先補助偏遠地區(qū)學校和財力弱的縣市“政府”。

實驗教育學校即使在提高學生總人數(shù)門檻后仍然不符合「規(guī)模經濟」,尤其是大學階段只有500人,國中和高中階段也只能收240人,乃屬于精致教育無法普及,因此私立學校在可見的未來不會積極改制成為實驗教育學校。

在未來幾年,偏遠地區(qū)國小轉型成為實驗教育學校后,實驗教育學校能否繼續(xù)成長,就得看有多少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機構成功改制成為實驗教育學校,以及實驗教育大學能否有足夠的利基來吸引學生、家長和老師參與。

“委辦條例”(公辦民營)

  • 為受托學校提供同級同規(guī)模員工員額同樣的人事 費、建筑設備費等

  • 入學原則由政府和受托機構共同商定

  • 委托辦學學校延伸到高中階段

  • 可以將學校的分校、分部、分班獨立設立為新校后,委托辦理,委托方式更多元

在公立學校委托私人辦理方面,最大的問題是教育經費的計算基礎和學校入學方式,再加上該條例在審查時遇上宜蘭縣“教育處”與委托辦理十多年的人文展賦教育基金會提前解約的風波,因此委員們在“委辦條例”的人事和經費規(guī)定上都有修正,像是要求“地方政府”要「提供同級同規(guī)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筑設備費及業(yè)務費予受托學校;人事費并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就是要避免“地方政府”會以最低規(guī)格的學校經費要求委托單位提供包山包海的服務,一種只愿意付陽春面的錢,卻要吃加面、加湯又加肉的牛肉面的錯誤觀念。

另外,為解決受托人幫“政府”辦學還被綁手綁腳,規(guī)定補助款「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于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此外,這次修法特別明定「受托學校所需之人事費,于支用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后仍有不足者,由受托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開放讓學校得依法募款去補足差額。

在入學方面,修法后已經沒有“原學校學區(qū)優(yōu)先入學”的條件,改成“政府”與受托人共同規(guī)劃學區(qū),但還是以設籍優(yōu)先順序或抽簽錄取。這次也把委托學校延伸到高中階段,未來不論是市立還是國立高中以下的學校,都有機會可以委托由民間辦理。

另外,修正后“政府”不只“將學校之全部委托辦理”,也可以“將學校之分校、分部、分班或可以明確劃分與區(qū)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于新設一所學校后委托其辦理”,讓可以委托的方式更多樣化。

公立學校委托私人辦理在過去三年雖然校數(shù)有增長,但學生人數(shù)的增長趨緩,“地方政府”除了花蓮和臺東比較積極外,其他對于公立學校委托私人辦理的態(tài)度仍多持保留。未來委托辦理是否能成功,主要的關鍵還是在受托人是否能得到“地方政府”的信任和家長的支持。因此有可能大者恒大,全臺灣的委托辦理學校大多被幾個有規(guī)模的教育理念組織所寡頭壟斷,成為學校系統(tǒng)。

非學條例

  • 進一步保障非學學生的權利:

  • 非學學生享有和學校學生相同的權利

  • 非學學生可以免費使用設籍學校提供給校內學生的設施設備

  • 普通高中職從優(yōu)承認高中非學學生的學分,證明其高中學力

  • 非學申請流程簡化

至于非學校形態(tài)實驗教育的部分,主要的修法方向是在進一步保障非學學生的權利:

  • 像是明文規(guī)定非學學生就是同一教育階段的學生,享有和學校學生相同的權利;

  • 非學學生可以免費使用設籍學校提供給校內學生免費使用的設施設備;

  • 普通高中職要從優(yōu)承認高中非學學生的學分,學生的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上會注明“已修業(y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證明其有高中學力;

  • 賦予機構要協(xié)助辦理中輟、性別事件、社會救助、身心障礙等通報以保障學生安全。

在辦理非學教育方面:

  • 申請人無需出席“審議會”以簡化個人申請的審議,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shù)變更,其變更人數(shù)未達原核定學生數(shù)三分之一者,將變更后之學生名冊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 增加“審議會委員”有實驗教育校長或教學人員的種類,審議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時需有1~2名外加原住民族委員;

  • 機構和團體的建筑物若無法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筑相關法令規(guī)定時,得向地方教育部門申請專案處理,“地方政府”也可以將公有之都市計劃學校用地或閑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使用或租用;

  • 機構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聘請外國人從事教學、師資養(yǎng)成、課程研發(fā)及活動推廣等工作;

  • “中央和地方教育主管機構”得編列預算,對實驗教育機構予以補助;

  • 簡化報告,每年只需在學年度結束后兩個月提交學習狀況報告。

在有“政府”經費補助和場地就地合法的誘因下,非學機構將會是各種教育創(chuàng)新的先鋒部隊,而且機構會以3~5年改制為實驗教育學校作為其長期發(fā)展的目標。由于申請案件數(shù)持續(xù)增加,都會區(qū)的個人自學審議將采用原則同意并搭配更嚴謹?shù)哪甓仍L視,“審議會”對團體是否為理念相同的家長共學會采取更嚴苛檢核標診,小本經營的團體未來發(fā)展還有待觀察。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LIFE教育創(chuàng)新”,作者陳怡光(臺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主任/臺灣“自學教父”)。

1、本文是 芥末堆網(wǎng)轉載文章,原文:LIFE教育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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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LIFE教育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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